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改 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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